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發展,針對雇主所持外勞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其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因應全球COVID-19疫情回升且病毒變異株具高度傳播風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持續執行「邊境嚴管」措施,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為在確保國人健康及落實邊境管制前提下,協助雇主縮短人力運用空窗期,爰針對雇主所持外勞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於110年10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內效期屆滿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3個月(例如原於110年10月25日屆滿,效期延長至111年1月25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及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公告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AB9E568F7A92629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