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我國重新開放外勞入境,針對勞動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且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各項申請文件之效期及申請程序。雇主依前項規定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經許可者,應於許可通知所定之日起6個月內,自許可引進之國家,完成外國人入國手續。逾期者,招募許可失其效力。前項許可逾期有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雇主之事由者,雇主應於許可引進屆滿之日前後30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長,並以1次為限。前項許可經核准延長者,應於核准通知所定之日起3個月內引進。」
先前因應國際及國內疫情我國實行邊境管制措施,未持有我國有效居留證之非本國籍人士暫緩入境,勞動部發布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效期屆滿日介於「109年12月16日至110年3月16日」或「110年5月19日至110年12月31日」期間內,該許可函之效期一律自動延長3個月,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
目前我國已重新開放外籍勞工入境,為簡政便民,以利雇主加速引進外勞期程,因應國內產業缺工問題及照顧人力需求,爰針對勞動部109年3月17日之後所核發具入國引進效力之許可函,若其效期已屆滿且效期屆滿日未落在前開自動延長效期之期間內者,一律自動延長效期至111年3月31日,雇主無須再提出申請,上開措施後續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於國際及國內疫情狀況評估,適時檢討調整。
資料來源:勞動部新聞公告
https://www.mol.gov.tw/announcement/2099/48480/